容本人先打個預防針: 本文所言之"部份登山客"非所有登山個人或團體; 任何族群都會有些害群之馬, 我們不會將個人行為無限上綱成族群問題製造對立, 這既不合邏輯也不道德甚至有違法之虞~

本人所成立的[林道越野車專業網站], 為全台成立最早且歷史最久遠的越野車運動推廣網站, 十幾年來推廣合法的林道越野車活動可說是不遺餘力, 如道德合情化/入山合理化/車種合法化, 讓活動區域有重疊性的其他活動者, 循序漸進的改善對越野車普遍且刻版的錯誤印象: 如高噪音/低環保/不道德等爭議; 但每隔一段時間就會出現一些自以為是的"部份登山客"以粗劣的手法羅織一些讓人啼笑皆非的罪名, 就往這些一切都依規定合法入山活動的越野車頭上一罩, 如同封神榜裡的"翻天印"一樣, 隨時可以發揮它惡毒的功能; 讓我們這些中規中矩且妥協不少事物才能上山一趟的休閒活動被打個粉碎, 也讓我們多年來的努力成了白費!

"部份登山客"利用網路或政治資源, 以春秋筆法的型態, 繪聲繪影的抹黑描述, 將山老鼠的違法行逕與越野車族群的林道活動劃上等號, 沽名釣譽的族群內道德聲望加分, 欺世盜名取得網友點閱率, 這種搬弄是非, 栽贓嫁禍的莫須有行逕, 我們除了對"部份登山客"的人格產生懷疑並表示遺憾與強烈譴責外, 當事人即便沒有現世報, 來世相信也是報應不爽, 不是不報時候未到, 請謹言慎行少造口業~

"部份登山客"的思考邏輯性有相當程度的問題且十分謬誤, 例如:

步行不會引發森林大火
騎越野車會引發森林大火

原住民騎野狼登山是藝高人膽大的表現
平地人騎越野車登山就是炫耀財力技術與性能

四輪車輛行駛至無法通行處改步行上山是環保
二輪越野車行駛至無法通行處折返是污染不道德

開著四輪越野車上林道拍風景看見山老鼠的盜伐並指責是善, 是衛道人士
騎著二輪越野車上林道拍風景看見山老鼠的盜伐並指責是惡, 是偽善人士

.......... 十分嚴重的邏輯謬誤~

接著"部份登山客"所言, 雖然越野車合法入山但並不道德, 我們必須要說此言差矣, 合法本來就不一定道德; 因為人類對於合不合法與道不道德本來就是雙重或多重標準, 貼切一點的說法是"球員兼裁判": 戰爭時的殺戮合法正義且神聖 ( 還可美其名為聖戰 ) 基於優生學立場, 非自願性受孕或胎兒不良影響母體安全則有合法的人工流產, 宗教上的道德則未必認同; 重病或絕症患者想早日解脫也避免脫累家人, 安樂死可能合法, 但道德嗎? 因母體條件不佳以代理孕母為之, 別說宗教上不認同, 一般的普世價值也不見得能接受; 平地人工飼養畜類宰殺食用是合情合理合法, 但也道德嗎? 這些問題是沒有標準答案的, 既然"部份登山客"經常接受大自然薰陶, 不應用狹隘的胸懷與氣度體驗這個世界, 日後是否會引發"狹心症"也未可知也~

基本上"部份登山客"都已經開著四輪車上山了, 實在沒什麼立場去批評其他車輛的合法入山, 即便是純步行也沒有資格去批評他人合法入山的道德性; 且我們原則上相信"部份登山客"是合法的開車入山, 不似"部份登山客"先入為主的認定其他人的非法入山; 一談到合法就必須矯正"部份登山客"的錯誤觀念與偏見; 一台合法的汽/機車能在台灣領牌上路, 除了交通部委託 ARTC 的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外, 還需通過經濟部能源局/環保署的油耗/噪音/排放審驗, 不但有書面資料還有實車測試, 等所有項目通過之後繳了規費, 領了大牌與行照, 表示政府認定此車符合目前現行法規, 也就是油耗/噪音/排放在台澎金馬的非管制地區都能合法上路行駛, 即便是在林道裡掛牌車輛也是通過上述標準 ( 林道在"公路法"裡屬於"專用公路", 並非特定登山族群的特權專用 ) 而且為求保持良好車況需定期驗車來維持; 所以"部份登山客"實在不需要在此著墨太多, 不但凸顯對相關法令認識的不足, 且會讓外界人士認為"部份登山客"只是拿著環保與道德的神劍逢人便砍罷了;

我們為了做到上述內容, 必須忍受國內目前極不合理的進口車審驗與同稅不同路權的差別待遇: 台灣不承認機車輸出國家的檢驗標準硬是要再驗一次, 驗車費用還要消費者負擔, 再加上等同汽車的義務 ( 如罰則比照汽車, 出廠五年後年年驗車, 排氣量/稅金比例與汽車比較顯不相當 ) 與不等同汽車的權利 ( 如只能行駛快速道/公路 ) 這些部份我們都咬著牙接受了, 努力做到人員入山合法/車輛行駛合法/影響減至最低/高道德標準自律等等, 這並非是炫耀消費能力或是呆如木瓜, 而且強調我們對大自然對他人對相關法令的充份尊重!

此次的能高事件就情理法而言, 本人認為打破花瓶的唐先生根本沒有任何立論基礎, 分析如下:

於情, "部份登山客"為何要製造族群對立? 為何要讓族群互相傾軋? 這些作為的必要性與正當性在那裡? 相反的本人提出一個"五族共融"的概念, 即官方人員/步行/單車/機動二輪/機動四輪, 各族群都在"積極開放, 有效管理"的前題下各盡其能與各取所需, 大家都是愛山之人, 情感上不需要也沒必要引發此次爭議!

於理, 山林資源是國家的, 而人民是國家的主人, 只要依相關規定, 在現行"原則開放, 例外禁止"的前題下, 任何人都可以合法入山, 而不是"部份登山客"一廂情願的以自己的情緒好惡, 排擠非步行方式的其他登山活動, 甚至是獨佔山林休旅資源; 這種心態與路霸拿出各種器材阻礙他人合法停車有何不同? 只因他喜歡這個位子? 合理嗎?

於法, 法律上"飆車"的認定, 即是舉凡汽機車聚集兩輛車以上成群結隊, 穿梭於快慢車道快速行駛或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競駛或競技, 即稱謂"飆車", 但這些定義都是在"道路"也就是公路法 ( 母法 ) 以下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子法 ) 此能高越嶺路線已不在"公路法"範圍, 自然不適用交通法規裡的"飆車"定義, 是對法律用詞的錯誤引用;

甚至更進一步說, 該路線也無法讓越野車可以"穿梭於快慢車道快速行駛"或"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競駛或競技", 人類徒步速度約 5km/hr 而該路線頂多只能讓越野車以徒步的兩倍速度行駛, 連腳踏車都能輕鬆達成 ( 腳踏車甚至可以更快 ) 如何能"飆"得起來? 又怎麼能用"飆"字形容?

至於森林法及野生動物保育法的法源依據, 以及沒有法源依據的"經營管理需求規定", qmore 於黃偉哲部落格天地已有詳細的見解就不再贅述;

讓我們從一片登山方式的吵雜爭議中跳出來, 鬧中取靜一下; 再仔細想想, 雖然我們與"部份登山客"在許多觀念上有些衝突, 但我們還是有些共通點的:

1. 我們都熱愛大自然, 只是用的方式不同, 過程不同, 目地相同, 可說是殊途同歸
2. 我們也都很討厭山老鼠

一來牠們是真正破壞山林的兇手, 是以不正當的手段謀取自身利益, 二來不但破壞自然生態也違反國內現行法令, 三來造成其他愛山人士入山的不便, 但即便我們不譴責他們, 林務局/警政署也會用法的力量懲治他們; 所以請這些部份登山客"認乎清看乎明", "誰是我們的朋友, 誰是我們的敵人", 免得遭外人"不惜羽毛"之譏~

至於"部份登山客"完全不理會其他族群的看法與意見, 請切記一點: 你的正義並非他人的正義, 請不要囿於自己的錯誤觀念與偏見; 而且在某種程度上以醫學的角度看來, 上述的精神狀況疑似有強迫觀念造成的拒絕症, 最好去請教一下精神科醫師給予一些建議;

本人在此給所有愛山人士一個榴槤的概念: 許多人對榴槤是敬而遠之, 大部份的原因是不喜歡它的味道; 但是榴槤並不會因為你不喜歡它, 它就會變香吧? 榴槤何辜呢? 被"部份登山客"反感的二輪越野車友們, 只要在合乎情理法的狀況下, 何必在乎那些不愛榴槤的人? 讓我們一起來做個快樂的榴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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