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 ATV 有時不得已總會有騎上公路的時候 ( 如林道之間的連絡道路 ) 萬一很不幸的遇上浩然正氣直貫日月的警察, 就是要依法行政開罰單 ( 其實警察的行政裁量權也可以勸導, 不一定要開罰單 ) 到底要開哪一條? 會不會扣車?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ATV 在交通法規上的定位為"非屬汽車及動力機械範圍之動力載具, 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之動力器具", 所以不適用常對付無牌拼裝車/零件完稅車/全車完稅車的第 12 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一、未領用牌照行駛。
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
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行駛。
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
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
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
八、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
九、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
十、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

前項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及第二款、第九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第五款至第七款之牌照吊銷之。

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及第八款之汽車當場移置保管,並通知汽車所有人限期領回之。


而適用第 32-1 條:

非屬汽車及動力機械範圍之動力載具、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之動力器具,於道路上行駛或使用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

萬一被開單, 請警察開上這一條, 然後再想辦法把貨卡開過來載離現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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