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對外的正式喬遷新喜"榮團會"則在 11/15 也就是本周六, 晚上還有烤肉活動且風雨無阻~ 歡迎舊雨新知來湊湊熱鬧喔~
還真多哩~
機車行基本上跟一般的行號設立差不多, 只要檢附下列文件:
行號名稱預查表 ( 付費查名稱是否重覆 )
設立登記申請書 x 4 ( 可網路下載列印 )
行號事項登記卡 x 2 ( 硬卡, 要現地購買填寫 )
負責人身份證影本 x 2
大小章 ( 在行號名稱預查沒問題之後刻行號名稱的大章, 小章則為負責人名稱 )
合夥應附合夥契約書 x 1, 負責人與合夥人身份證影本 x 3
建築物證明文件如下 ( 這個要跟房東或工務局申請, 或選擇"A 案作業"聯合辦公會自查 )
1. 使用執照影本或存根影本
2.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3. 都市計畫地籍套繪圖
4. 建築物使用執照核准平面圖
5. 建築改良物登記簿騰本及測量堪測成果圖
資本額在 25 萬到未滿 50 萬者, 需檢附財力證明 ( 如存摺 ) 50 萬以上則需有會計師簽證查帳報告書, 資產負債表, 存款證明, 委託簽證書;
這樣就可以送件到各縣市的建設局相關單位辦理; 不過機車相關業是列入管制的行業, 因為營業項目是列管類的機車, 所以負責人的資料會再送往相關單位 ( 在北市是市刑大 ) 做安全查核, 會花比較多的時間; 如果過程順利的話 14 天內即可辦妥營利事業登記證; 之後稅捐處會找你辦理統一編號與發票 ( 原則上資本額 20 萬以下免用發票 ) 消防局或管區消防隊也會找你查看防火安全設施等等, 都沒問題的話就可以準備其他事務了;
目前機車行可以有這些營業項目:
1. 機車修理 ( 目前還不用證照, 但正在推廣, 可能再過一段時間就要了 ) - J 大類
台北市機車商業同業公會委託乙方辦理之"會員在職人員進修訓練班" ( 北市機會文總字第 0932 號 ) 甲方業已報名且於 2006/07/01, 07/08, 07/15, 07/22 等日 09:00-17:00 於乙方處所上課, 甲方於 2006/07/01, 07/08 於乙方處所上課已畢;
甲方於 2006/07/15 14:00 前往乙方處所上課時卻遭丙方以甲方無學生證為由拒絕放行, 甲方認為乙方由始至當日並未發放給甲方與同期所有學員學生證, 甲方與其它學員亦能進出, 是為丙方刻意刁難且丙方並非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員警卻警衣外穿僅為疑似駐衛警故身份不明不予理會, 甲方卻遭丙方強制拉扯推擠直至訓練師趙永中/蒲國芳聞訊趕來方才告一段落; 經甲方觀察於同日 17:00 學員下課之際在無學生證情況之下依然能輕鬆通過警衛室門口與大門也未遭攔阻盤問;
本人在此強列的要求, 相關單位必須對以下問題進行公開且正面回應, 否則不排除報請市議員於市政質詢時一併提出檢討!
1. 為何受訓學員沒有發給學生證或可供識別的通行證件?
2. 為何駐衛警放行沒有發給學生證或可供識別通行證件的人員通行? 警衛室形同虛設且有瀆職之嫌!
3. 為何自稱駐衛警的丙方臂章字樣為"台北市政府勞工局職業訓練中心"而甲方於同日 17:00 前往警衛室觀察時, 當時的駐衛警臂章字樣卻為"台北市政府警察局"? 丙方並非市府警局員警為何可著警服且還有一線三星的階級?
4. 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丙方是否合乎條件? 並應檢附相關資料以供檢閱!
5. 丙方強制拉扯推擠甲方之行為是否過當? 且丙方事後為何完全不理會甲方的致歉要求?
本人再一次強列的要求, 相關單位必須對以上問題進行公開且正面回應, 否則不排除報請市議員於市政質詢時一併提出檢討!
受理機關: 勞工局職業訓練中心
回復機關: 勞工局職業訓練中心
回復日期: 2006/7/24
發文字號: 95.07.24 北市職訓行字第09530460100號
處理情形: 親愛的市民您好: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復如下:
親愛的市民孔方先生您好,您所詢問之問題,本中心答覆如下:
ㄧ、為何受訓學員沒有發給學生證或可供識別的通行証件。答:本中心對於受訓學員相關權益與服務措施,均依既定作業措施辦理,學員報到後即依例要求繳交相片供製作學員証及結業證書使用,對台端所屬機車公會委訓班亦同,惟因該班於7月初開課後,部份學員繳交相片動作緩慢,且該班每週僅上課乙次,致該班訓練師不及全數製發,以致台端遲至7月中仍未領取,本中心已要求該班負責訓練師著即製發各學員進出使用。
孔方按: 分明就是辦事不力藉故卸責爾, 第四週上課時所有學生都拿到學生證, 當天也全數收回, 也就是上了四週的課只有最後一週當天有學生證
二、為何駐衛警放行沒有發給學生証或可供識別的通行証件的人員通行?警衛室形同虛設且有瀆職之嫌!答:本次駐警同仁與台端因非於正常上課時間出入(正常時段為08:30~09:00,事件發生係下午14:00),因証件出示事宜,引發爭議,本中心深感遺憾,已責成相關主管在對所屬同仁加強為民服務態度與執勤技巧認知等在職進修,避免類似服務不週狀況再現)。
孔方按: 許多學員皆為車業經營者, 有事不能晚到不能早退? 只要有學生證就不會有當天的狀況, 也因此事孔方是拿到學生證的第一人
三、為何自稱駐衛警的丙方臂章字樣為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職業訓練中心而甲方同日1700前往警衛室觀察當時駐衛警被張字樣卻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丙方並非是警局警員為何可著警服且還有ㄧ線三星的階級?答: 國內各機關學校駐衛警察人員服裝穿著依據82年7月29日內政部台內警字地8285705號函﹝警察機關學校行政人員、特殊作業人員、學員生駐衛警察暨補助警察員服裝著用規定﹞,本中心駐警同仁、服裝穿著、警階佩帶均依相關規定穿戴並無不當。惟臂章部份,現今臂章上名稱已改正為單位機關名稱,本項缺失本中心駐衛警已即時改正。
四、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管理辦法,丙方是否合乎條件並應檢附相關資料供檢閱!答、本中心駐衛警係民國72年中心設立時,依相關編制員額設置,事件當事人隊員陳xx其派令係經本市警察局於73年10月15日北市警人甲字第105221號函核定在案。
五、丙方強制拉扯推擠甲方之行為是否過當?且丙方事後為何完全不理會甲方的致歉要求?答:經查事件發生當下,本中心相關訓練師及據報到場之管區派出所員警均到場就爭議與拉扯進行排解,本中心駐警同仁當下亦作道歉表示,且事件後次兩日(週一),本中心各級主管因電話聯絡致意未果,業請相關同仁與主管會同委訓單位北市機車公會總幹事等,於7月17日親赴台端處所作最誠摯致意,業取得台端諒解。
孔方按: 與事實不符又與邏輯不符, 當日丙方完全不理會甲方致歉要求, 又如果當日丙方已致歉, 怎需次兩日後再次登門道歉?
六、本中心同仁執勤態度與技巧未盡週延,已作深刻檢討再作嚴格要求與改進,俾使此一職訓園地充滿祥和瑞氣,並進而提升市民技能水準,達安居樂業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