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開放大型重型機車行駛快速道路,且通過附帶決議,要求在六個月內完成配套開放,以及未來兩年內完成評估大型重型機車比照小型汽車行駛高速公路的可行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修正後,大型重型機車汽缸排氣量在五百五十立方公分(即五百五十CC)以上,可行駛路權除交通部另有規定外,應比照小型汽車,其駕照考驗及行駛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民主進步黨籍立委魏明谷(彰化縣)表示,大型重型機車是休閒工具,騎大型重型機車的民眾越來越多,政府課徵牌照稅及燃料稅都比照小型汽車,甚至高出兩 倍之多,但路權與權益卻嚴重受到剝奪。

院會並宣讀兩項附帶決議,交通部應於本法施行後六個月內會同內政部完成相關法令修正及配套措施,公告施行後開放大型重型機車行駛快速公路、快速道路。交通部應於兩年內會同內政部完成相關法令修正及配套措施,公告施行後評估開放五百五十CC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行駛國道高速公路之可行性。

另外立委蔡同榮辦公室提醒車友「所謂掛兩面車牌」,屬於附帶決議,並非法律本文的內容,基於「人民權利義務必須以法律定之」的原則,警方僅得道德勸說,因為無條文罰則,警方不得開罰,官府除非另外修法加入罰則,到時再展開另一波立法院遊說工作,否則這條規定永無生效之日。

550㏄以下大型重型機車『比照小型汽車』之法律定義:

比照小型汽車行駛 → 免兩段式左轉規定。
比照小型汽車行駛 → 全國各縣市快車道。
比照小型汽車行駛 → 市區高架快速道路。
比照小型汽車行駛 → 東西南北向快速公路。

551㏄以上超大型重型機車『比照小型汽車』之法律定義:

比照小型汽車行駛 → 免兩段式左轉規定。
比照小型汽車行駛 → 全國各縣市快車道。
比照小型汽車行駛 → 市區高架快速道路。
比照小型汽車行駛 → 東西南北向快速公路。
比照小型汽車行駛 → 全線國道之高速公路。
比照小型汽車行駛 → 高速公路小型汽車收費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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